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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依法处罚非法营运车辆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15-07-30 20:56:00  来源:

1、什么是非法营运行为?

非法营运是指使用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道路运输。

2、非法营运的危害性?

非法营运危害性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安全隐患非常大;二是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事,对乘客的理赔很难及时赔付到位三是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上岗前的从业资格培训,容易发生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侵犯了合法运输经验者的正当权益,容易引发打架斗殴、群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五是极易引发社会治安案件,造成侵害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国家法律对非法营运车辆有何处罚规定?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如何规范执行自由裁量权?

为了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同时又要对违法情节和行为区别对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实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标准》规定对非法营运初次违法,即一年内同一车辆无同类违法记录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危害隐患或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至5000元对二次违法,即一年内同一车辆存在1次同类违法记录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隐患或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至1万元三次违法的,即一年内同一车辆存在2次同类违法记录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的罚款多次违法或不配合执法的,即一年内同一车辆曾经存在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记录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责令停止经营视情节及后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否低于《标准》规定的限额?如果擅自减轻处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不能低于《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最低限额如果低于最低限额,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就要依法依纪追究办案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依法享有怎样的权利?

运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罚款额度超出二万元,属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运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7、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程序如何办理?

运管部门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运管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强制扣押,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由运管部门负责缴纳停车保管费用调查终结,办案单位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违法事实清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运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每日按罚款额3%加以罚款。

8、哪些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或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运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规则》和《标准》主动纠正;

同时运管部门还应当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法制机关汇报,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则》和《标准》责令纠正并且追究行政责任。

(三)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每年对运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