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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港口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许可
发布时间:2017-08-18 15:40:00  来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批;4、决定。
申报材料及数量:具备申报条件所列各项资料。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