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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08-18 15:39:00  来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条件:
1、有5辆以上技术等级为一级并安装了行车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车辆,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4、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可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5、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6、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7、有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批4、窗口发放《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及数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道路运输证工本费8元/本。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文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