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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7-08-18 15:39:00  来源: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批4、决定

申报材料及数量: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适任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资信证明文件;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0、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11、办公场所证明;
1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