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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7-08-18 15:38:00  来源: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批4、决定
申报材料及数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
3、股东身份证、履历表及其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5、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6、验资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7、有效的符合证明。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